2017年,我国便提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近年来,一系列与数据及其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陆续发布,数据的价值不断被认可。
从国家层面看,《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共同构筑了数据安全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堡垒”。从地方层面看,以贵州、天津、海南、深圳等为代表的各省市也均结合各自的地区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关数据发展条例(包括大数据条例、数据条例),不断推动数据的发展应用。
一、贵州、天津等八省市已正式颁布,上海、辽宁等五地发布草案
根据零壹智库不完全统计,目前,贵州、天津、海南、山西、吉林、安徽、山东和深圳市等八个地区已经颁布相关数据条例,其中,贵州施行时间最早,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上海、辽宁、黑龙江、陕西、宁夏等公布了相关数据条例草案;福建的大数据条例草案正处于审议阶段,北京已经对大数据条例进行了立项论证。
表:各省市的相关数据条例(包括草案)
资料来源:零壹智库
从条例的适用领域看, 贵州、天津、海南、山西、吉林、安徽、山东、辽宁、黑龙江、陕西、宁夏等地区出台的均为大数据条例(包括草案),主要面向公共数据领域,公共数据主要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企业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积累的大量数据,有的城市将公共数据命名为政务数据,但数据类型相似,这里不做区分。而深圳和上海出台的为数据条例(包括草案),除涉及公共数据外,还涵盖了个人数据的相关规定,适用领域更广。
二、数据采集共享、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是重点
零壹智库通过将贵州、天津、海南、山西、吉林、安徽、山东和深圳等八个地区的相关数据条例及上海、辽宁、黑龙江、陕西、宁夏等五个地区公布的相关数据条例草案进行对比发现,各地区的数据条例(草案)主要涉及数据的采集共享、开发应用及安全管理三大方面。
(一)数据的采集共享:统一归集、分级分类开放共享
数据的汇集能够加速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统一的数据平台能够规范数据在各业务系统间的共享流通,促进数据价值充分释放。数据的开放共享是提升数据价值、激发创新活力的关键环节。从各省市公布的相关数据条例(包括草案)可以看出,各地区均通过统一的数据平台实现数据的汇集、存储、共享和开放,并对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和开放及适用要求等内容。
在公共数据共享方面,各地区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包括天津、海南、吉林、陕西等在内的地区明确将公共数据划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对于无条件共享的数据,数据使用者通过本地区统一的数据平台即可查找、获取;对于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数据,不同地区的规定不同,比如,天津、陕西要求数据提供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吉林除要求数据提供者明确公共数据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还要求数据使用者通过省大数据平台提出申请。
对于公共数据开放,天津、吉林、深圳、上海、陕西等多地将其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本地区统一的数据平台查询、获取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对于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数据使用者应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者提出申请。上海在数据条例(草案)中还分别明确了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的数据类型,其中,有条件开放类包括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而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能识别到具体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不予开放类。